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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及分割
  上诉人黄秀花与被上诉人高世廉均系再婚,1996年11月20日,双方在那大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孩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由于双方互相猜疑,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夫妻关系日趋紧张难以共同生活。2002年4月20日,被上诉人高世廉回长坡老家居住生活,上诉人黄秀花在那大镇怡园五街58号居住生活。2002年5月13日,高世廉向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儋州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以(2002)儋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07/03/2009 17:15:51) [查看全文]
  吴先生与妻子离婚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转入岳母账户内的10万元是借款为由,要求岳母归还。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岳母归还吴先生借款的一半5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原是夫妻。2007年8月16日,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吴先生通过转帐形式将人民币100000元划入张女士母亲的账户内。因夫妻感情不和,吴先生与张女士于2008年4月27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吴先生借给女方家里10万元属
(06/26/2009 14:27:37) [查看全文]
    去年初,小燕与丈夫赵雄(均系化名)协议离婚后,小燕获悉赵雄隐匿了在婚姻存续期有巨额存款的事实,便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再诉,要求分割巨额存款。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赵雄支付小燕人民币20万元。
    2004年10月16日,23岁小燕与大她8岁的赵雄登记结婚,谁知新婚刚刚过去3年,夫妻关系就亮起“红灯”。2007年1月,身为80后的小燕速战速决、义无反顾地与赵雄办妥了协议离婚。离婚后,小燕又发现与赵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雄隐瞒
(06/26/2009 14:11:43) [查看全文]
  索某夫妇离婚时,自行约定把两居室房屋的南侧一间归索某,北侧一间归妻子张某。记者今天获悉,在张某提起诉讼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分割房屋的约定无效。这是《物权法》实施以来,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首次在法院判决中得以适用。
索某与张某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1间归索某所有,北侧1间归张某所有。2007年1月,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
(06/23/2009 15:35:09) [查看全文]
  “我们离婚都有10年了,你现在还来要分什么房子?当初不是答应让我住了吗?”一起离婚10年后再来“纠缠”的房产分割案件,近日在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审理完结。为了讨要自己合法的民事权益,前妻阿红将连同前任老公在内的四兄妹告上法庭,最终获胜。
    原告阿红诉称,她与被告唐庆于1960年结婚,婚后和公公婆婆一起住在南京白下区王府大街附近一套房子,该房原为公公婆婆所有,因年久失修,阿红与被告老公唐庆在婚后第5年向区房管
(06/23/2009 15:24:50) [查看全文]
  同居期财产分割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
(06/18/2009 10:37:04) [查看全文]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叶某(男)于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入住广州市黄埔区A村B巷C号的房屋,后原、被告于2003年2月15日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并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补偿给原告人民币6万元。2004年3月5日,原告以自己离婚后没有住房居住以及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处理为由又向法院起诉,其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
(06/18/2009 10:34:19) [查看全文]
  同居期财产分割  
  法院在处理因同居关系而产生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案件时,一般会按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
(06/15/2009 17:46:37) [查看全文]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女)和被告叶某(男)于1994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入住广州市黄埔区A村B巷C号的房屋,后原、被告于2003年2月15日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原、被告的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并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同时被告补偿给原告人民币6万元。2004年3月5日,原告以自己离婚后没有住房居住以及原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处理为由又向法院起诉,其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
(06/15/2009 17:42:01) [查看全文]
  以前是一人吃饱,全家不愁,现在将要面对柴米油盐。刚刚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怎样开始小家庭的理财计划,才能确保风雨无忧?
保险顾问建议一定要循序渐进买保险。
蜜月旅游别忘旅行意外险
旅行意外险必不可少。一般跟旅行社出游,会有一份旅行社责任险,但它只保障旅途中因旅行社责任而引起的意外事故。比如个人吃坏东西生了病、走路不小心扭伤脚,这些都不在赔偿范围内。而且,现在年轻人时兴自助游,旅途中所有风险损失都要自己承担,所以,旅行意外保险更
(06/09/2009 15:13:54)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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