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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律师 关于侵权纠纷责任的分析

[日期:2012-02-08] 来源:天津婚姻律师网  作者:天津离婚律师 [字体: ]

尚斌律师做客《今晚有说法》----关于侵权纠纷责任的分析

旅游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怎么办?在住宿的酒店中出现摔伤怎么处理?

精彩回顾http://www.audiotj.com/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id=46809

 案例1:

  2010年4月30日,年龄60开外的任奶奶等3人与该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东南湖休闲二日游。5月1日晚,任奶奶等人被安排入住千湖伴大酒店。因酒店客房浴室内较滑,她在沐浴时跌倒受伤。事发后,任奶奶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5月,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任奶奶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跌倒受伤,致左股骨转子间骨折等。该损伤后遗症,相当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任奶奶诉称,与该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她们3人参加了千岛湖二日游。入住由旅行社安排的大酒店,因该酒店提供的是纸质拖鞋,且浴室内无任何防滑设施,她在沐浴时跌倒受伤。她认为旅行社提供的酒店缺乏基本安全审查,未能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预先告知和采取措施,对自己受伤发生构成了违约,提出了近15万元的各类赔偿。

法庭上旅行社辩称,任奶奶等人入住的是资质齐全、合法经营的旅店,从未出现因酒店设施不齐全而造成游客受伤事件。任奶奶在淋浴时,没有穿酒店提供的纸质拖鞋,浴室内有防滑垫,墙上有明显的“小心地滑”提示。任奶奶洗澡时把浴室门反锁,当时她的家人也在房间内。认为任奶奶是成年人,应该意识到洗澡会遇水潮湿容易滑倒。跌倒受伤完全是自己不小心所致,作为旅行社已履行了旅游合同的全部义务,没有过错不同意任奶奶的诉求。

天津法律顾问律师解答:旅游公司应当那个承担责任,同时受害人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1、    谁来承担责任?是酒店、旅行社还是任奶奶自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我们再来看看最终法院判决的结果,法院认为:任奶奶为享受旅行社的旅游服务的权利人,旅行社负有向任奶奶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义务。经庭审双方陈述和提供的证据看,任奶奶入住的酒店设施较简陋,卫生间仅有一淋浴装置,地面系地砖,无扶手等安全设施。容易在有水情况下,地面湿滑使人跌倒,旅行社提供的该服务有瑕疵,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卫生间浴室地面湿滑,系社会中生活常识性问题,任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浴室地面湿滑应有预见,且浴室内也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任奶奶疏于注意而滑倒受伤,本身亦有过错。法院综合考虑了上述诸多因素,认为可减轻旅行社的赔偿,遂判决旅行社承担50%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是;旅行社和任奶奶各承担50%的责任,那么酒店为什么没有责任呢?

天津律师:1、本案中受害人起诉应该仅告旅游公司,旅游公司基于这种合同关系出现了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由于案件中没有酒店,所以判决没有将酒店的责任列明。2、但是,并不是酒店没有责任,在这个案件中。旅游公司是第一责任承担着,酒店应该是最终责任承担者,酒店赔偿之后是可以向酒店进行追偿的。

案例2

  原告王女士诉称,2009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组织原告等24名游客前往新加坡、吉隆坡、曼谷等地旅游。2009年11月14日,原告与其他23名游客在被告组织下出境旅游。2010年11月22月,原告所在旅游团在前往马来西亚云顶途中,因客车司机过减速带时未减速,致使坐在最后排的原告被高高颠起,原告随即感到腰部疼痛难忍,原告要求立即住院检查,被告称在国外就医麻烦,未给原告办理住院手续,后原告回国后经医院诊断为:“腰椎体压缩骨折”。原告住院治疗30天,出院后原告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最终,游客王女士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共计7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中旅体育旅行社辩称,原告陈述受伤情况与事实不符,当时去云顶途中客车已做了减速处理,有颠簸在所难免。当时车内还有其他乘客,仅有原告一人受伤不符合情理。事发时原告并未告知被告方导游。另原告腰椎有原始疾病,原告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有关。被告认为原告已享受了旅行服务,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述称,其公司从被告处了解了本次事故,去云顶途中确实发生颠簸,但导游已预先做了安全告知,提醒游客注意事项等。当时原告是躺在座椅上的,没有听从导游的劝导。另原告事发当天并未告知其身体发生不适,原告存在治疗不及时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1、    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所受的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律师:一方面旅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在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合同条款承担保险理赔的合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合同法》301条,承运人应尽力救助急病、遇险的旅客

所以,如果上述事实情况具有证据证实,一方面存在开车的过失,另一方面存在救助不及时等情形,那王女士的主张是应当成立的。如果,旅游公司有证据证明,王女士自身存在疾病或者隐瞒了相关真是情况,就需要就问题具体考虑,看是否存在混合责任的问题。

2、    被告所说的“原告腰椎有原始疾病,原告诊断的腰椎体压缩骨折,是病理性骨折,与原告自身身体状况有关”能否被法院支持呢?为什么?

律师:这个问题一般在司法实务操作中,需要进行专业部门的鉴定分析,出具鉴定报告,明确结论性意见。法院根据具体意见,再判断被告的说法是否成立。

3、    原告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侵权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保险公司掌握是一级5000元)

4、    原告因为受伤,肯定影响了之后几天的旅游质量,是否可以提出退还部分团费呢?

律师:根据合同的违约,可以要求退款

5、  最后给即将选择出门旅游的朋友们提个醒,包括大家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律师:1、名称与盖章是否一致

 2、期限是否包括路途,路途时间多少,预测时间避免存在误解

      3、定金使用或者预付款不退还的法律责任

      4、费用都包含哪些内容,哪些是自己自费

以上内容由天津法律顾问律师供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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